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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搭配与商标指定色,怎么区分才准确?

颜色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商标在申请和使用上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1. 定义和构成要素:
– 颜色组合商标:由两种或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不包含文字、字母或图形等元素。保护对象是颜色组合本身。
– 商标指定颜色: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使用了特定颜色。保护对象是带颜色的文字、图形等元素。
2. 申请时的区别:
– 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声明,提交的商标图样应显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代表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需以虚线表示),并提供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和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 商标指定颜色:无需特别声明,只需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如果商标图样包含文字、图形等元素,并且使用了特定颜色,则视为指定颜色商标。
3. 实际应用中的区别:
– 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制具体形状,显著性在于颜色本身。例如,“高露洁”牙膏的白色和蓝色组合商标,其形状以牙膏挤出的形式呈现,颜色组合商标即为该形状。
– 商标指定颜色:形状固定,显著性体现在文字、图形与颜色的组合上。例如,仅使用一种颜色的指定颜色商标同样具备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