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项税无法抵扣,土地增值税能否冲抵?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应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哪个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如下:
-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按统一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即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具体而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相关地面和地下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及自营方式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则包括开发小区内不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折旧、修理、办公、水电、劳动保护及周转房摊销等方面的支出。
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管理和财务方面的费用。
其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若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能按照房地产项目转让计算来分摊,则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基于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照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土地及新建房屋等项目的支出总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对于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情况,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土地及新建房屋等项目的支出总和的10%以内。具体的扣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旧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重置成本价经过成新度折扣率后所得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关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包括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支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转让房地产所产生的教育费附加款,也可被视为税金而予以扣除。
根据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在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金额基础上,额外增加20%进行扣除。请确认一下,您所提及的不可抵扣进项税,应属于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哪一项,从而确定其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