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注册了这类商标,动画视频创作全给封?

角色名称注册了商标中第41类和第9类中有关视频和动画的部分,别人是否就不能再做此角色的视频和动画?

 

商标注册后,商标持有人在其注册类别中拥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利。如果某一角色名称在第41类(教育、培训、娱乐等服务)和第9类(电子计算机软件、硬件等)中涉及视频和动画领域并被注册,其他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不得在这些类别中使用该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任何正式发布在电视和电影院播放的影视作品或动画中含有该名称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他人不得制作和发布相关作品。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非商业目的的视频可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具体适用法律和平台政策也需考虑其中。

在第41类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通常指通过网络流媒体服务提供的实时或点播视频内容,无法被用户下载到本地设备。这与可下载视频内容不同,后者允许用户保存至自己设备。这两种视频内容都可能受到版权保护,但在分发和访问方式上存在差异。

如某一角色名称已被商标注册,其他人在使用该名称时应谨慎,尤其是在商业领域,以避免侵犯商标权。

 

作品名称和形象名称虽然不同于商标,但它们属于著作权的一部分,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意味着拥有商标权,因此商标名称本身就是商标,必定享有商标权。在涉及名称冲突时,需要考虑先后顺序以及应用领域。法律理论上不会产生冲突,因为相关法规已规定了解决交叉权利和知名度之间关系的原则。然而,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还需要考虑公众利益以及公众语言习惯。总体而言,可将形象名称分为知名和不知名两种。形象名称并非角色本身,著作权允许重名;而知名形象名称则相当于商标,会自动获得商标保护。主动注册形象名称相当于将其视为知名形象名称,但是否与著作权存在冲突仍需进一步确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从本质上来说,关键在于观众和消费者是否会对来源产生混淆。在著作权领域,关注的是形象上的混淆,而在商标领域则关注来源上的混淆。若产生混淆,则不允许;若无混淆,则可接受。消除混淆的优先级在于产生的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