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折旧年限不同,税金支出完全不同?
根据税法规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5年。如果企业最初使用10年计提折旧,后来改变为20年,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仍需按照税法规定的15年来计算折旧。虽然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自行变更会计方法,但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必须遵守。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机构制订的年限并不一致。
1、所得税差异是指由于税收规定和会计处理之间的不一致造成的差异。
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2、永久性差异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当期发生,且无法在以后的期间内转回,因此被称为“永久性差异”。一旦发生,永久存在。
3、暂时性差异指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虽然计算口径一致,但由于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发生后,虽需按照税法在当期进行调整以符合计税所得的要求,但可以在以后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内转回,最终使整个纳税期间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相互一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导致的差异被称为暂时性差异。
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1、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产生可以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4、非飞机、火车、轮船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超过最低折旧年限部分应在当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达到会计折旧年限,但税务折旧尚未完全抵免,则未抵免部分可在剩余税务折旧年限内继续抵免。
假设一家企业确定某项生产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2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此按照12年计算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该生产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高于法规规定的10年,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超过10年部分的折旧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设备在会计8年折旧期结束时已完成折旧,但税法还未完成折旧,因此在剩余的2年中可以继续进行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企业需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复核,确认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等信息。企业在折旧方法和年限的选择上有自主权,可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营状况进行折旧核算,以降低税负并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更新换代。